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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郸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郭焕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焕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郸民初字第88号原告:郭焕,女,1990年5月15日生,汉族,(村)。被告:许复新,男,1989年7月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焕与被告许复新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洪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新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