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郸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郭焕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焕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郸民初字第88号原告:郭焕,女,1990年5月15日生,汉族,(村)。被告:许复新,男,1989年7月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焕与被告许复新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洪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新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