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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执字第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曾新凤申请执行岳家明关于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新凤,岳家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912号申请执行人曾新凤。被执行人岳家明。本院在执行曾新凤申请执行岳家明关于民间借贷一案,经做被执行人思想工作,被执行人已做还款计划并正在履行当时,履行期限较长,本案暂时无法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北民一初字第13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然审判员 黄江巧审判员 覃孟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青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