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执字第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曾新凤申请执行岳家明关于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新凤,岳家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912号申请执行人曾新凤。被执行人岳家明。本院在执行曾新凤申请执行岳家明关于民间借贷一案,经做被执行人思想工作,被执行人已做还款计划并正在履行当时,履行期限较长,本案暂时无法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北民一初字第13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然审判员 黄江巧审判员 覃孟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青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