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濉民一初字第00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岳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0193号原告:岳某,男,1975年5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朱瑜,濉溪县铁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孟某,女,1977年2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董娟,安徽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某与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岳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红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贾玉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