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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翁民执字第2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呼钦巴特尔与都布新满都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呼钦巴特尔,都布新满都拉,金壮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翁民执字第2287号申请人呼钦巴特尔,男,1980年7月2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都布新满都拉,男,32岁,蒙古族,职工,现住翁牛特旗。第三人金壮,男,40岁,蒙古族,牧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在执行呼钦巴特尔申请执行都布新满都拉民间借贷纠纷中,因都布新满都拉拒不履行(2011)翁民初字第116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务,第三人金壮为被执行人都布新满都拉担保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金壮为本案被执行人,金壮应向申请人呼钦巴特尔清偿债务100000.00元及利息。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 武审判员 张 栋审判员 朱志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武海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