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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执字第00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王安祥与计祥勇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安祥,计祥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363号申请执行人:王安祥。被执行人:计祥勇,1968年12月13日。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4)凤民诉前调字第000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计祥勇欠王安祥借款1.5万元及利息1350元,于2015年1月30日前还清;如不能按期还款,计祥勇自2015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20‰支付利息(如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按4倍利息计算),至本息付清时止。但被执行人计祥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计祥勇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计祥勇的银行存款169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代理审判员  于文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新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