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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华民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成都田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段小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田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段小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264号原告成都田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李晓东,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琴,女,汉族,1979年5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赵中杉,四川嘉世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段小春,女,汉族,1977年12月21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田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段小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田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田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田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田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审判员  伍宏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尹 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