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莲执裁字第009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罗雪峰与被执行人西安省一半燃气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雪峰,西安省一半燃气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莲执裁字第00968号申请执行人罗雪峰,男,汉族。被执行人西安省一半燃气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罗雪峰与被执行人西安省一半燃气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7日作出的(2013)莲民一初字第010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西安省一半燃气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调解书确认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罗雪峰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6455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4年7月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西安省一半燃气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依照(2013)莲民一初字第01026号民事调解书向申请执行人罗雪峰支付退货款及房屋租金55832元、案件受理费623元。2014年9月26日,被执行人西安省一半燃气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罗雪峰10000元,2014年12月12日,被执行人西安省一半燃气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罗雪峰9600元。2015年1月20日,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西安省一半燃气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2015年1月23日,申请执行人罗雪峰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19600元,未执行3685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4)莲执字第00968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罗雪峰如若发现被执行人西安省一半燃气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之财产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可持原调解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文皓执行员 刘新浩执行员 李旭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贺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