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香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林某某、李某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李某某

案由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香刑初字第56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某,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县,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因涉嫌犯破坏电信设施罪于2014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香坊区看守所。辩护人王春玲,黑龙江子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某某,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因涉嫌犯破坏电信设施罪于2014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香坊区看守所。辩护人叶婷婷,黑龙江子涵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香检诉二刑诉(2014)5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李某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春玲、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叶婷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末,被告人林某某欲利用其朋友郑梓兰存放在其处的“伪基站”设备擅自为其任职的北京康英医院管理有限公司的合作医院发送广告短信息,以提升该医院使用其公司医疗耗材的使用量,从中获利。2014年3月4日,林某某以1500元工资,日补油费、车辆维修费100元的条件雇佣被告人李某某在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一带使用车载“伪基站”设备违法发送短信息。李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700余元,赃款被其挥霍。经黑龙江省电力科学院鉴定:李某某自2014年3月4日至2014年3月19日止,利用伪基站设备设备累计发送短信息98701条。经黑龙江省无线电监测站检测:擅自使用无线电台通过占用正常中国移动、中国联通通信基站频率来发射信号,强行与发射有效范围内的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用户手机建立连接并发送短信息,迫使用户手机与正常通信网络之间的连接中断,在接收到伪基站发送的信息后,不同用户的手机回到正常网络的时间不同。林某某、李某某于2014年3月19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抓获。公诉机关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本案系共同故意犯罪,二被告人均系主犯,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林某某、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并表示自愿认罪。林某某辩护人辩称,起诉书指控二被告人干扰公共安全的认定证据不足,且二被告人发送的广告并非虚假或违法广告,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求对其从轻处罚;李某某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某某有立功表现,其系被人雇佣且其年龄较大,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末,被告人林某某的朋友郑梓兰将“伪基站”一台存放在其处。2014年3月4日,林某某为利用该“伪基站”设备给其当时任职的北京康英医院管理有限公司的合作医院发送广告短信息,以提升其公司医疗耗材在该医院的使用量从中获利,以每月1500元工资,日补油费、车辆维修费100元的条件雇佣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利用其自有的车辆拉载伪基站设备在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一带,使用该“伪基站”设备违法发送短信息,李某某非法获利700余元,赃款被其挥霍。经黑龙江省电力科学院鉴定:李某某自2014年3月4日至2014年3月19日止,利用伪基站设备设备累计发送短信息98701条;经黑龙江省无线电监测站检测:擅自使用无线电台通过占用正常中国移动、中国联通通信基站频率来发射信号,强行与发射有效范围内的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用户手机建立连接并发送短信息,迫使用户手机与正常通信网络之间的连接中断,在接收到伪基站发送的信息后,不同用户的手机回到正常网络的时间不同。林某某、李某某于2014年3月19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抓获。李某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林某某归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李某某家属代其退回违法所得700元。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出具的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证明案件侦破经过。2、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扣押作案工具照片、发送的信息截图证明二被告人使用“伪基站”占用正常通讯信号发送短信息,破坏电信设施的事实。3、黑龙江省无线电监测站检测报告及“伪基站”设备认定书证明扣押的“伪基站”设备的最大发射功率为39.922dBm,工作频点位于935.206MHz至959.800MHz范围内,该频段是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的指配工作频段,该设备如进行实效发射会强行与发射有效范围内的移动、联通用户手机建立联接并发送短信息,迫使用户手机与正常通信网络的连接中断。4黑龙江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检验报告证实林某某、李某某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发送短信息98701条。5、被告人林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供认二人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发送短信的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李某某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占用公用电信网络频段发送短信,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提出的适用法律意见正确,应予采纳。李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林某某,具有立功表现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客观,应予采纳。本案系共同故意犯罪,二被告人均系主犯。被告人林某某系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系坦白且有立功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某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6日起至2017年11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李某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扣押被告人李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七百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云龙人民陪审员  熊依丽人民陪审员  王春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逯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