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初字第0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景××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刑初字第0095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景××。2014年11月3日涉嫌犯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韩丽苹,天津玺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南检刑诉(2015)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景××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于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景××及其辩护人韩丽苹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被告人景××与被害人韩三×通过电脑互联网上网聊天相识。被告人景××冒充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兴业里项目部人员的身份,以可以分给韩三×该项目中混凝土工程,但需要交纳工程保证金为由,在同年9月28日伪造了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兴业里项目部的收条,骗取韩三×现金20000元。2014年4月初,当韩三×到该项目部询问时,才知被骗,即报警。同年11月3日被告人景××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景××退交2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供述及户籍身份证明;公安机关的案件来源、抓获被告人的经过、情况说明、辨认笔录,被告人景××收取涉案款伪造涉案单位的收条,江苏省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证明,本院缴款凭证等;证人曹××、韩一×、李××、韩二×、郑××、刘××、周××的证言;被害人韩三×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景××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数额较小,系初犯和偶犯,案发前已将赃款退还被害人,故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被告人作出宽大处理。本院认为,被告人景××法制观念淡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被害人韩三×现金2000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依法已构成诈骗罪,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景××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中,对被告人景××案发前已退赃的情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对其他辩护意见,可以酌情采纳。鉴于被告人景××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赃款全部退交,确有悔罪表现,故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财产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景××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罚金从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缴纳)。二、案缴20000元发还韩丽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 颖人民陪审员 王 盈人民陪审员 陈晓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程 宇附:本案所引用相关法律条款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