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解某某与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某某,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解 某 某 与 麻 某 某 离 婚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2015)乾民初字第10号原告:解某某,女,1977年生,汉族,乾安县人。被告:麻某某,男,1977年生,汉族,乾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解某某与被告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解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解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兰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