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昌中知民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胡蓉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胡蓉
案由
商标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昌中知民初字第00014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硕,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胡蓉,系宜昌开发区某商行经营者。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蓉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胡蓉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乾华审 判 员 黄孝平代理审判员 罗 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菁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