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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河执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吴先保与马松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先保,马松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河执字第00019号申请执行人吴先保。被执行人马松贤。申请执行人吴先保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白河民初字第0003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马松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申请执行人吴先保赔偿款16100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马松贤于2015年2月12日给付申请执行人吴先保赔偿款11000元,并就余款5100元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执行标的现已全部执行完毕,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白河执字第000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明义审判员  杨 敏审判员  田 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尤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