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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城开民初字第0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9-06-20

案件名称

肖昌民与丁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肖昌民;丁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城开民初字第0800号原告肖昌民。被告丁闯。原告肖昌民与被告丁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2014年11月18日本院书面通知原告在三日内交纳相关费用后,原告仍未按期交纳。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原告经本院限期交纳后,仍拒不交纳,应按其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亮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蔡红虹人民陪审员  王新权人民陪审员  索铁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宵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