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金法鮀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庄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汕金法鮀民初字第6号原告庄某某,女,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被告陈某某,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原告庄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泽葵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9月经人介绍认识,后双方开始谈恋爱。2012年X月X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一子陈某甲。原告婚后才发现被告长时间饮酒,熬夜至天亮,甚至夜不归宿,原告多次劝说非但不听,反而拳脚相向,暴力殴打原告。被告其母庄某某和其弟陈某乙闻听后不但没有调和,更而帮忙辱骂原告,甚至其弟陈某乙也帮忙被告殴打原告,原告的手机、电话等通信工具被被告和家里人控制,致使无法及时报警。事情发生后被告连孩子也不管不顾。后原告带同孩子被迫回娘家居住至今。2014年4月10日,原告向法院起诉判准离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夫妻关系尚未破裂而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但至今双方仍继续分居,夫妻关系无任何改善。现再次起诉,请求判准: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孩子陈某甲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2500元;3、原告带同孩子现在在外租房,被告每月应补偿原告房租800元;4、判令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经济补偿金人民币90000元,因为被告当时殴打原告,被告家没有带原告去看病;5、夫妻共同财产:格力空调、美的电风扇和微波炉各一台、纯黄金戒指7.5克一只、天马助力车一辆归原告所有;6、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对其主张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户口簿,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3、户口簿,证明原告与被告婚生子女信息;4、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5、居委会的调解记录,证明双方发生纠纷经当地居委会处理过。被告辫称,原告所述并不属实。虽然因家庭琐事偶有口角,但不存在喝酒回家打原告的事。被告每天七点多起床,八点半到厂里上班,勤勤恳恳,尽力维护这个家。原告多次提出离婚,无法挽回,现表态如下:1、同意离婚;2、孩子应该由被告负责抚养,因为被告有一定的经济收入,原告没有工作、没有经济来源。如果由被告抚养孩子,不要求原告承担抚养费;3、被告没有能力和义务承担原告租房的费用;4、被告本身也是受害者,没有能力也没有义务给原告经济补偿金90000元;5、关于共同财产问题,愿意给原告。被告没有证据提交。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9月经人介绍认识、谈婚。2012年X月X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X月X日产育儿子陈某某。双方婚后感情尚可,为共同生活购置了格力空调、美的电风扇和微波炉各一台、纯黄金戒指7.5克一只、天马助力车一辆。因家庭琐事,以及处理家庭关系上双方偶有纠纷。2013年10月2日,因原告不知情而没有参加祭拜被告父亲的忌日,双方发生口角。次日,原告因不满被告及其家人的处事方式,带同孩子回娘家居住至今。2014年1月10日,双方的纠纷经当地居委会调解无果。随后,原告向法院起诉,提出离婚等诉讼请求。2014年6月9日,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此后夫妻没有任何改善。2015年1月6日,原告再次提出离婚。案在审理期间,双方对孩子的抚养权和经济补偿等问题争执不下,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本院认为,原、被告未能正确处理夫妻、以及大家庭之间的日常琐事,导致无法共同生活,现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可予准许。离婚后尽管双方均要求尽力抚养好孩子,但孩子尚小,随女方共同生活较为合适。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应承担孩子部分抚养费,并有权探视孩子。关于原告请求租房费用和经济补偿问题,考虑到原告带同孩子生活的实际情况,有一定的生活压力,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出发,被告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原告庄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二、婚生孩子陈某某随原告共同生活,孩子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选择。三、被告每月负担孩子抚养费人民币700元,每三个月支付一次。四、被告可在每个月第二个星期的周六上午10点到十二点探视孩子一次,具体方式、地点由双方协商。五、夫妻共同财产:格力空调一台、美的电风扇一台、微波炉一台、纯黄金戒指7.5克一只和天马助力车一辆,归原告所有。六、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给予原告经济帮助人民币22000元。七、各人衣物、证件归各人所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泽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贾寒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