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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裁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穆增树与赵长亮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增树,赵长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裁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穆增树。被执行人赵长亮。申请执行人穆增树与被执行人赵长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作出(2014)武民一初字第65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武执字第57号。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本案延期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武执字第5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继军审 判 员  祖志刚助理审判员  曹小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丽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