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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李明与陈召田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陈召田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68号原告李明。委托代理人李传政,东平县州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召田。原告与被告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苗 勇代理审判员  王成明人民陪审员  徐广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杜晓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