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01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谢永与延庆县市政管理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勇,延庆县市政管理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1704号原告谢勇,男,1953年6月30日出生。被告延庆县市政管理委员会,住延庆县延庆镇东大街路北金宸大厦13层。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勇与被告延庆县市政管理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勇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百二十元,由原告谢勇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贾月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雅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