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刑执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罗庆开犯盗窃罪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罗庆开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刑执字第188号罪犯罗庆开,男,1981年5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仁怀市人。现在贵州省田沟监狱二监区服刑。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5日作出(2012)仁刑初字第27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罗庆开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田沟监狱执行。刑期自2012年4月27日起至2015年10月26日止。执行机关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于2015年2月4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庆开自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2013年3月至2014年6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另查明,该犯所盗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范围。执行机关报送该犯的改造表现,有百分考核表、月评表、表扬通知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及罪犯原所在社区矫正机构意见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罗庆开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现其刑期已经过半,且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范围,符合假释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庆开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5年10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兴 林审 判 员 张 涛代理审判员 李成波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欧 明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