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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陈民初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吴斌与王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斌,王云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淮陈民初字第00060号原告吴斌,男,汉族,1972年3月2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72********,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王营镇北京西路*号。被告王云峰,男,汉族,1973年4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73********,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码头镇码头村*组**号。原告吴斌与被告王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秦凯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云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斌诉称:2013年3月13日,被告因搞工程向原告借款5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未还款,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王云峰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于2013年3月13日向原告出具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吴斌人民币伍万元整。因被告未还款,原告于2015年1月20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归还5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未还,应承担还款责任,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云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吴斌借款5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王云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五份,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帐号:341201040002554)代理审判员  秦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丁浩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