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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呈执字第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胡英与李克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英,李克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呈执字第583号申请执行人胡英,女,1967年9月15日生,回族,云南省景洪市人。被执行人李克芬,女,1967年9月29日生,汉族,昆明市呈贡区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克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提交书面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其义务,即赔偿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4600元,全案已经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呈民初字第5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樊则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其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