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山民初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杨家育诉廖久如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家育,廖久如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山民初字第388号原告杨家育,女。委托代理人杨文述,男。被告廖久如,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家育与被告廖久如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家育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家育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家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自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