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法民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郭士军与黑龙江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占彬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士军,黑龙江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占彬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民初字第461号原告郭士军,男,1965年2月21日生,汉族,现住依安县富饶村西北街*栋**号,身份证号码:×××。被告黑龙江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方君,职务董事长。被告王占彬,男,196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羁押于青冈县看守所。身份证号码:×××。原告郭士军与被告黑龙江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占彬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但法院在送达过程中找不到原告。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中,本院按照原告在诉状中提供的地址找不到原告,按照其提供的电话号码拨打,亦无法拨通,始终处于关机状态,因此无法向其送达开庭传票,亦无法核对其真实身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84元(系原告缓交),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陆宝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子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