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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执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明隆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绍兴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防城港市明隆辉混凝土有限公司,绍兴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59-2号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明隆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法定代表人,陈明。被执行人绍兴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法定代表人孙杰锋,公司经理。本院作出的(2014)港民初字第12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绍兴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未在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权利防城港市明隆辉混凝土有限公司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强制扣划绍兴城建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60000元,并于2015年2月12日转付给申请执行人。至此,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防城港市明隆辉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2014)港民初字第1249号民事调解书执结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译超审判员  张松昌审判员  皮祀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