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立保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曹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某某,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立保字第00072号申请人:罗某某,男,1957年10月26日出生,满族,住开原市兴开街小李台村*组**号。被申请人:曹某,男,现住开原市。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所驾驶的辽AF1G**号面包车予以扣押,保全金额5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曹某所驾驶的辽AF1G**号面包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越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高兴泉审判员 张彦歆审判员 钟 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大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