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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焦民一终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24

案件名称

宝德安与武陟县圪垱店乡宝村村民委员会恢复原状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宝德安,武陟县圪垱店乡宝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焦民一终字第000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宝德安,男,195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陟县圪垱店乡宝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武陟县。法定代表人宝茂盛,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在强,该村委会法律顾问。上诉人宝德安与被上诉人武陟县圪垱店乡宝村村民委员会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2014)武民东初字第00311民事判决。宝德安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5年2月12日15时在本院五号审判庭对本案开庭审理,上诉人宝德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宝德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上诉权利,根据法律规定,对其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和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宝德安负担。审 判 长  杨 柳代审判员  原小波代审判员  张卫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文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