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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民一初字第2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原告济源市百信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田付民、杨月娥确认协议有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源市百信典当有限公司,田付民,杨月娥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一初字第2865号原告济源市百信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四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修德,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稳成,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田付民,男,1955年6月3日出生。被告杨月娥,女,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济源市百信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田付民、杨月娥确认协议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源市百信典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亚娟人民陪审员  张立红人民陪审员  马国战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韩 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