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红中民二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周改祥诉张正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改祥,张正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红中民二初字第253号原告:周改祥。委托代理人:李路宝、李卓伦,云南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正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改祥诉被告张正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改祥以“欲与张正东友好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改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改祥撤回对被告张正东的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17850元,减半收取为8925元,由原告周改祥负担。审判长 杨   婧审判员 李 志 伟审判员 李 增 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谭延(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