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红中民二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周改祥诉张正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改祥,张正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红中民二初字第253号原告:周改祥。委托代理人:李路宝、李卓伦,云南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正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改祥诉被告张正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改祥以“欲与张正东友好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改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改祥撤回对被告张正东的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17850元,减半收取为8925元,由原告周改祥负担。审判长 杨 婧审判员 李 志 伟审判员 李 增 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谭延(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