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郴北民一初字第8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梅志强诉付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某某,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郴北民一初字第827号原告梅某某,男,198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春林,湖南善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国艳,女,1986年6月7日出生,汉族,郴州市北湖区民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付某,女,198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罗晓伟,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某某与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00元减半收取7100元,由原告梅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曹华英人民陪审员 尹敏莲人民陪审员 颜德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俊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