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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郴北民一初字第8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梅志强诉付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某某,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郴北民一初字第827号原告梅某某,男,198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春林,湖南善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国艳,女,1986年6月7日出生,汉族,郴州市北湖区民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付某,女,198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罗晓伟,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某某与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00元减半收取7100元,由原告梅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曹华英人民陪审员  尹敏莲人民陪审员  颜德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俊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