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龙开商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褚波平与涂圣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波平,涂圣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五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龙开商初字第93号原告:褚波平。被告:涂圣荣。原告褚波平为与被告涂圣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被告支付赔偿款15601.6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2月13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因被告销售给原告的温控器出现质量问题造成原告的损失,被告于2014年12月30日向原告出具“欠条”承诺赔偿原告损失15601.6元,该款至今未付,遂成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涂圣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褚波平赔偿款15601.6元。案件受理费19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95元,由被告涂圣荣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