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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龙开商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褚波平与涂圣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波平,涂圣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五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龙开商初字第93号原告:褚波平。被告:涂圣荣。原告褚波平为与被告涂圣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被告支付赔偿款15601.6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2月13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因被告销售给原告的温控器出现质量问题造成原告的损失,被告于2014年12月30日向原告出具“欠条”承诺赔偿原告损失15601.6元,该款至今未付,遂成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涂圣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褚波平赔偿款15601.6元。案件受理费19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95元,由被告涂圣荣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