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700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继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700号罪犯刘继荣,男,198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24日作出(2006)潮中法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继荣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刘继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08年12月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0年7月2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3月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4月2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4月4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刘继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继荣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4年11月25日,共获21次嘉奖;2013年7月、2014年1月、7月获得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继荣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继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十九天(刑期执行至2015年2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洁东审判员 陈树城审判员 林晓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妙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