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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郴刑二终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魏百灵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当事人

魏百灵;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郴刑二终字第8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百灵。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廖正亮,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魏百灵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一案,于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作出(2014)郴苏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魏百灵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6日将案卷移送本院,本院同日受理后,于同年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磊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魏百灵及其辩护人廖正亮均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期间,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月7日至1月31日调阅案卷25天依法不计入本院审限。现已审理终结,审理期限为14天。原判认定: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事实2006年至2012年,魏百灵以“合买彩票”的形式分别与黄某、徐某某等彩民签订《中国福利、体育郴州神奇彩票投注联会合伙购买彩票协议》,先后吸收彩民段某某、罗某某等人合计191.9万元,至案发时尚有152.4万元未归还被害人。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到案经过等书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提取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事实2010年,被告人魏百灵为防止彩民向其追讨投资合买彩票的资金时影响其家人,在北京市找人帮其伪造一份与丈夫曹某某的离婚证。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扣押物品清单、郴州市苏仙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出具的证明、证人证言、文件检验鉴定书、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魏百灵以其经营的“郴州市神奇彩票投注站”与“北京彩票合买中心”合买彩票为名,并书面承诺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保本分红,向多数彩民变相吸收存款191.9万元,数额巨大,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魏百灵伪造离婚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鉴于魏百灵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魏百灵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据此判决如下:被告人魏百灵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上诉人魏百灵及其辩护人廖正亮提出:1、魏百灵未向彩民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保本分红,所收彩民的合买彩票款均用于购买彩票,其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魏百灵伪造离婚证事出有因,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郴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庭的检察意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事实2004年底至2011年底,上诉人魏百灵以其经营的郴州市神奇彩票投注站的名义与“北京彩票合买中心”(未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签订彩票合买代购协议。协议约定:“北京彩票合买中心”委托魏百灵组织彩民合买彩票,提供代购平台,负责打票和投注方案的实施,中奖后的金额由“北京彩票合买中心”提取一定比例的费用后,余款年终一次性发给魏百灵,再由魏百灵将奖金转账到彩民提供的银行账号。彩民若未中奖,本金由“北京彩票合买中心”负责赔付。2006年至2012年,魏百灵分别与黄某、徐某某等彩民签订《中国福利、体育郴州神奇彩票投注联会合伙购买彩票协议》,并承诺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保本分红。随后,魏百灵以“合买彩票”的方式先后吸收段某某10万元、罗某某1万元、李某某2万元、罗某甲6万元、周某某1.5万元、苏某某1万元、胡某某2万元、罗某乙10万元、何某某6万元、黄某30万元、徐某某32万元、陈某某14万元、王某某4万元、何某甲23万元、谷某2万元、李某甲5万元、李某乙5万元、吴某某20万元、张某某3万元、石某某14.4万元,合计191.9万元。至案发时,魏百灵归还吴某某本金10万元、罗某某本金1万元、李某某本金2万元、罗某甲本金6万元、周某某本金1.5万元、苏某某本金1万元、胡某某本金2万元、罗某乙本金10万元、何某某本金6万元,合计39.5万元,尚有152.4万元未归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1、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侦查支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该刑事侦查支队民警配合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经侦大队民警,于2013年5月21日23时许在北京市丰台区天伦锦城18号楼出租房内将魏百灵抓获。2、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提取笔录证明,2013年5月21日21时,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民警对魏百灵在北京市丰台区新发地天伦锦城住所进行搜查,扣押魏百灵银行卡和存折15张等物品;于同年5月29日向廖正亮律师提取“北京彩票合买中心与郴州市神奇彩票投注站2008年8月至2011年12月30日财务清理说明”一份和中民宇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3、郴州市北湖区福利彩票发行中心、郴州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分别与魏百灵签订的编号为43058203号、2009-43058203号、2009-43058206号《电脑型中国福彩委托代销书》、郴州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与魏百灵签订的编号为2010-43058203号《中国福利彩票湖南省销售委托代销书》及设备押金收据证明,魏百灵与郴州市北湖区福彩发行中心、郴州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分别于2007年1月25日、2009年1月1日和2010年3月22日签订中国福彩委托代销书,分别在郴州市飞虹路龙腾广场、郴州市罗家井设立编号为43058203号和43058206号福彩投注站。4、郴州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提供的龙腾广场43058203站点2007年1月1日至2012年2月13日销售、兑奖明细表证明,魏百灵所经营的龙腾广场43058203号福彩投注站从2007年1月1日至2012年2月13日总销售金额、总兑奖金额及总代销费情况。5、郴州体彩中心出具的证明、郴州体彩管理中心出具的彩票销量材料证明,体彩10098、10110站点业主为魏百灵,10098站点在郴州市五岭大市场,10110站点在郴州市罗家井步步高超市旁。体彩10137站点业主为魏百灵女儿曹某甲,地址在郴州市儿童医院。同时证明,10098、10110、10137三站点2006年至2011年销售、中奖情况。6、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关于企业数据查询的函证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3年5月20日经查询,企业登记数据库没有“北京彩票合买中心”的信息记录。7、北京市中阳永泰国际文化传媒公司于2012年3月15日出具的说明证明,2008年8月8日,“北京彩票合买中心”与湖南省郴州市神奇彩票站签订了《北京彩票合买代购协议》,委托该站在郴州市组织彩民合伙在“北京彩票合买中心”购买彩票,并向该站支付佣金。为了扩大业务,“北京彩票合买中心”作了一些夸大宣传,并在与郴州市神奇彩票投注站合同中作了一些不适当的承诺。2010年9月,“北京彩票合买中心”因政策原因停止经营并进行清算。同年10月,北京市中阳永泰国际文化传媒公司接管了“北京彩票合买中心”。8、北京彩票合买中心与湖南省郴州市神奇彩票投注站签订的《北京彩票合买代购协议》证明,2008年8月8日,魏百灵以湖南省郴州市神奇彩票投注站名义与“北京彩票合买中心”签订彩票合买代购协议,约定“北京彩票合买中心”提供福彩和体彩代购平台,并负责打票、兑奖和派奖等代购代理;魏百灵同意彩票代购的奖金往来及记录均在“北京彩票合买中心”平台进行;没中奖的本金由合买中心负责赔付;魏百灵有权根据其实际销售总额收取7%佣金。9、北京市工商局档案管理中心提供的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材料、北京市中阳永泰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北京鼎欣盛嘉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2011年1月5日变更为北京中阳永泰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陈中亮。10、中民宇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民宇基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民宇基公司的出具的说明及《中华彩票网合买代购协议(初步意向书)》证明,中民宇基公司成立于2012年1月16日,主要经营项目投盗、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经济信息咨询等业务。公司成立以来未对外使用过所谓的“北京彩票合买中心”的名称或招牌,“北京彩票合买中心”不是该公司分支机构也非公司内部机构,公司也未与该中心进行过任何形式的接触或业务合作、资金和财务往来。公司于2013年3月20日与神奇彩票投注站及该站负责人魏百灵就合作事宜签署过一分初步意向书,但该意向书不具备正式合同文本的法律意义,且该意向书中表明“因彩票合买平台停止操作,本年度审批手续正在办理,故暂时不能签订正式代购协议”“待手续批准后”再正式签署合作协议。公司未在“中民宇基公司出具的北京彩票合买中心与郴州市神奇彩票投注站2008年8月至2011年12月30日财务清理说明”的材料上加盖印章,也未授权该司任何工作人员和合作伙伴在该材料加盖公司印章,未参与神奇彩票站的财务清理事宜。11、《公益时报》社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该报社出具的说明证明,该报社从未委托过中民宇基公司查阅“北京彩票合买中心”与郴州市神奇彩票投注站的任何账务情况,也未接到过郴州市神奇彩票投注站魏百灵关于北京彩票合买中心与其财务纠纷的任何投诉。12、被害人黄某、徐某某、陈某某、王某某、李某乙、吴某某、石某某、谷某提供的与魏百灵分别签订的《中国福利、体育郴州神奇彩票投注联会合伙购买彩票的协议》及结算凭证、被害人李某乙、吴某某提供的银行业务凭单证明,魏百灵在与被害人黄某、徐某某等人签订的协议中约定:双方投注中奖按份分享,最高奖金每份不超过1万元,所分奖金按10%提出代销费后,全额发放,未中奖退还本金,投注金额每份为1万元,投注计划的单证由彩票站保管,按合同约定时间结算,用短信方式公布奖金份额及具体到账数目。协议注明被害人黄某、徐某某、陈某某、王颂莲、王某某、李某乙、吴某某、石某某、谷某的投注金额情况。13、魏百灵建行账户活期流水、邮政储蓄账户账户2011年12月至2012年1月活期流水、中国银行账户明细清单、农行账户明细、工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魏百灵上述银行账户资金交易情况,及魏百灵2009年4月至2012年4月向罗某乙、李某甲、徐某某等人转账情况。14、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证明,她从2007年开始与魏百灵的神奇彩票投注站签订合同合伙购买彩票,约定保本付息(月息4分),她共分红18.6万元,尚有30万元本金未归还给她。魏百灵称有专家在北京运作选号,可以在保本的情况下分红,她与魏百灵签订了合伙购买彩票协议,盖有郴州市神奇彩票投注站公章及魏百灵的私章。魏百灵没有给她看过合买彩票操作平台。关于分红,魏百灵谎称是北京公司将分红打到她的账上,实际对方就是魏百灵的账号。15、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证明,她从2006年6月1日开始与魏百灵的神奇彩票投注站签订合同合伙购买彩票,约定保本还分红(每年按本金的20%至25%分红)。她共分红20万元,尚有本金32万元未归还给她。16、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明,他从2007年开始与魏百灵的神奇彩票投注站签订合同合伙购买彩票,并约定保本分红(每年按本金的20%分红),他共分红3万余元、他母亲王颂莲分红2.5万元至3万元。他的9万元本金及他母亲的5万元本金均未归还。17、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明,她从2010年2月20日开始与魏百灵的神奇彩票投注站签订了《中国福利、体育郴州神奇彩票投注联会合伙购买彩票协议》合伙购买彩票,约定保本分红(每年按本金的20%分红)。她共分红8000元,尚有4万元本金未归还。2011年至2012年3月,她曾多次向魏百灵催讨本金,魏百灵称钱被骗走。之后魏百灵不接电话,只通过短信与她联系。她没有看见魏百灵操作彩票合买,也没有看见魏百灵帮彩民买号码、出彩票。18、被害人何某甲的陈述证明,2005年左右,他妻子何庆平跟魏百灵的丈夫聊天时谈到可以投资合买彩票,每投资1万元每年有30%的分红,还有专家运作,帮忙选号,可以在保本的情况下分红。后来他妻子刘庆平、女儿何薇从2010年4月开始与魏百灵的神奇彩票投注站签订协议,合伙购买彩票,约定保本分红。他共收到分红款7.1万元,尚有23万元本金未归还。他没有听魏百灵说过“北京彩票合买中心”这个公司,只是听魏百灵说北京有公司在帮忙运作。19、被害人谷某的陈述证明,他于2010年5月至7月在郴州市步步高罗家井店旁的彩票店帮魏百灵卖彩票,工资每月800元。他从2010年6月1日至2011年7月31日在魏百灵处合买彩票,共投入2万元,约定退还本金,每月200元分红。他两共分红4400元,2万元本金未退还。20、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证明,她于2006年至2009年在郴州市北湖区鲁塘镇彩票店帮魏百灵卖彩票,每月工资600元。她在魏百灵处合买彩票,共投入5万元,约定退还本金,每月有2%的分红,本金至今未退。21、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证明,她从2007年开始在魏百灵处合买彩票,与魏百灵签订了《中国福利、体育郴州神奇彩票投注联会合伙购买彩票协议》,约定保本分红。她不清楚合买彩票如何操作,也不知道“北京彩票合买中心”。她共分得2.8万余元红利,还有5万元本金未收回。22、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及调解协议、收条证明,2010年下半年,魏百灵的老公曹某某告诉她投资合买彩票有保本分红,1万元1股。她与魏百灵签订了合买彩票协议,投入20万元。至今没有分红,退了13万元本金,还有7万元没有退。她不清楚“北京彩票合买中心”的情况,听曹某某说是魏百灵自己在操作。2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明,她与魏百灵签订合买彩票协议,协议约定投注金额每份1万元,半年分红一次,保证每半年分红20%。她一共被魏百灵骗了50万元,其中包含30万元本金,20万元红利。24、被害人石某某的陈述证明,他从2009年8、9月开始与魏百灵的神奇彩票投注站签订合同合伙购买彩票,约定保本付息,年利率18%。他共投入资金14.4万元,现仍未退还。25、被害人段某某的证言及欠条证明,2010年5月左右,魏百灵通过王某某向她借钱。见面后,魏百灵提出要她投资合买彩票。她因不懂彩票没有答应,而是直接借了10万元给魏百灵,并约定月息1分6,一年还本付息。魏百灵出具了借条。她将10万元现金存入魏百灵的工行账户。借款到期后,她向魏百灵追讨借款本息,魏百灵称北京在清算财务没钱还。两个月后,魏百灵向她更换了一张借款金额为11.92万元的借条,还款时间变更为2011年12月30日。她没有与魏百灵签订《中国福利、体育郴州神奇彩票投注联会合伙购买彩票协议》。到现在魏百灵没有支付过她一分钱。26、证人罗某乙的证言证明,2009年,她与魏百灵签订了神奇彩票合伙购买协议,投入2万元,过了两个月就领了800元奖金。后来她陆陆续续共投了10万元,期限2年,两年共分红4.88万元。魏百灵称合买彩票中奖率很高,并保证中奖,即使没有中奖也会将本金退回。她没有收到过“北京彩票合买中心”的派奖信息,没有见过“北京彩票合买中心”的人员,也没有看到过魏百灵或“北京彩票合买中心”用她们的钱购买彩票。魏百灵后来把她的本金都给了她。27、证人罗某某的证言证明,2004年,魏百灵说北京一家公司在搞合买彩票,有专人对中奖几率进行估算,合买出钱的人越多中奖几率越大,最少出1万元,她就投了1万元并签订了合同,她与魏百灵及北京公司各一份。她问魏百灵是否会亏本,魏百灵称有风险,但是亏本几率不高。合同签订后,她通过中国银行转账1万元到魏百灵的账户,60天后,魏百灵拿了2000还是3000元给她说是分红。因她不继续购买,魏百灵便将本金退还到她账户。魏百灵是北京公司的代理商,负责下线彩民和北京公司的资金流转。28、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9月左右,她与魏百灵签订《中国福利、体育郴州神奇彩票投注联会合伙购买彩票的协议》,投资2万元合买彩票。魏百灵称保本分红,约定每年按本金的20%分红,如果彩票中奖超过20%,超过部分给魏百灵,不足部分由魏百灵赔付。魏百灵声称是与北京公司合买彩票,并称有专家。她投了2万元,本金已退回,两年共分红8000元,其中2000元给了魏百灵作门面费。29、证人罗某甲的证言证明,2006年10月,她与魏百灵签订合买彩票协议,其投入6万元,约定不论是否中奖每月20日按本金的4%返还给她2400元分红,并归还本金,合同时间为一年一个月。她共分红2.46万元,本金已收回。30、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明,2006年,魏百灵称北京有个彩票总公司合买彩票能赚钱,要他入股,并称能保本,每月有2%分红。同年8月,他与魏百灵签订合买协议,投入1.5万元,期限一年。他已收回本金,分得红利3000元。31、证人苏某某的证言证明,魏百灵对她说可以投资合买彩票,每次投资1万元,每半年分红一次,并保证不亏本。她于2006年6月与魏百灵签订《中国福利、体育郴州神奇彩票投注联会合伙购买彩票的协议》,投入了1万元,为期一年。她拿到分红3000元。3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证明,魏百灵的丈夫曹某某称魏百灵在卖福利彩票,每份投资1万元,每半年分红一次,在保本的情况下还有红利。她在2004年与魏百灵签订了《中国福利、体育郴州神奇彩票投注联会合伙购买彩票的协议》,投入了2万元,为期2年。后来她只投入了一年半,共分红1.2万余元,本金已收回。33、证人何某某的证言证明,2006年,魏百灵让她及她母亲投资购买彩票,1万元一份,隔3至6个月分一次红。她于2006年投了1万元,分红2万元;2007年投了2万元,分红3.2元;2008年投了3万元,分红3万元,总共分红8.2万元。她只听魏百灵说过与“北京彩票合买中心”合作,但是没有见过合买中心的工作人员。她于2010年已经全部退出了投资。34、证人曹某乙(系郴州市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的证言证明,彩票站业主须先到银行预交彩票款到指定账户,在预交款内销售彩票,如果超出预交彩票款就不能继续销售。中奖金额低于1万元直接在彩票站兑付,高于1万元在彩票中心兑付。到彩票站兑付的奖金,体彩中心会直接将奖金转账到彩票站业主专门账户,但是必须在彩票中心电脑操作兑奖才行。国家没有关于合买彩票的法律法规,如果有合买彩票的情况,也是彩民与彩票业主私下签订的协议,其中心不干涉。湖南体彩管理中心培训科曾组织一些北京和省里的专家来郴州培训,讲授销售彩票的知识、彩票的玩法、购买彩票的技巧。35、证人朱某某(系郴州市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的证言证明:福彩中心没有关于彩票合买的规定。彩票站业主须先到银行预交彩票款,如果彩票的奖金是3000元以下就直接到彩票站兑付。福彩3D这种赔率性玩法会限号,也会对彩票业主宣传限号的规定,体彩中心限号的规定比福彩晚。销售彩票的账号与彩票站业主本人收取代销佣金的账号不一致。福彩中心有专家讲课,讲授销售彩票的技巧等,但是不会讲解追合值的玩法。福彩中心会关注彩票站点的每月销售,如果这个彩票站点销售彩票金额单期、每月超过1万元,该站点在监控机会出现红色。36、证人张某丙的证言证明:2011年11月份,他进入中民宇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一直担任公司运营总监,主要负责中华彩票网的改版。试用期结束后,任产品经理。公司的原办公地址在《公益时报》社办公室一楼。大概2012年2月份的时候,魏百灵主动到公司找到他,说他们公司运营的“中华彩票网”是民政部的《公益时报》社的官方网站,想借他们的网络平台在网上合买彩票。2月21日,他起草了一份“中华彩票网合买代购协议”,因为这个协议只是一份意向书,但后来国家明令禁止网络代购彩票,就没有和魏百灵合作了。他听魏百灵说过“北京彩票合买中心”的名字,但他觉得这个不靠谱,一般网站都不会这么命名。魏百灵说她的很多彩民都跟这个北京彩票合买中心赚了很多钱。“北京彩票合买中心”和魏百灵与他和他的公司都没有什么关系,他没有出具那份“北京彩票合买中心与郴州神奇彩票投注站2008年8月至2011年12月30日的账务清理情况说明”的材料给魏百灵。37、户籍材料证明,魏百灵的基本身份情况。38、上诉人魏百灵的供述证明,她从2003年开始经营彩票投注站,彩票中心一直鼓励她发动彩民共同购买彩票来增加彩票销售业绩,以增加国家公益金收入。2005年6月份,北京体彩中心和湖南体彩中心的人来郴州市给她们这些彩票投注站的业主进行讲座。期间有一自称“北京彩票合买中心”的机构找到她,建议她组织彩民合买彩票,答应给她7%的代理费,并称合买彩票包赚不赔,可以保证彩民5%至25%的利润。于是她便与“北京彩票合买中心”签订了协议,组织一些老彩民一起合买彩票。北京彩票合买代购协议的具体内容是由她负责发动彩民合买彩票,合买中心负责她的合买彩民在他们的平台上进行彩票代购并根据她发展的彩票代购销售给她提取佣金,合买中心负责将投注中的奖金发放给彩民。在发展过程中,彩民同意如果中奖则给她中奖奖金10%的好处费。2005年的时候,彩民将投注的钱存入她的彩票机,专家出号码,她的彩票机打票,兑将之后,她扣除代销费后,将奖金平分给彩民。合买彩票有期限,一年兑付一次,合买中心并不会一次性将彩民的资金全部买掉,而是在一年之内有计划地购买彩票,再将每次中奖的情况告诉合买彩票的彩民。国家出台《彩票管理暂行条例》后,要求有工商注册登记的一定资质的单位才能进行彩票合买,“北京彩票合买中心”被撤销了。“北京彩票合买中心”将所有的彩民信息和电脑操作平台卖给了北京中阳永泰国际传煤有限公司,但未将彩民的资金移交给北京中阳永泰国际传煤有限公司。北京中阳永泰国际传煤有限公司只对2011年6月以后通过“北京彩票合买中心”购买彩票的资金予以认可。她一直要北京中阳永泰国际传煤有限公司老总陈中亮给个说法,陈中亮便给她出具了份证明,证明她是跟“北京彩票合买中心”合作。之后她将与“北京彩票合买中心”合买彩票一事后映到《公益时报》请求援助。《公益时报》社建议她继续与有实力的大公司合买,帮彩民将钱赚回来,并帮她联系了中基民宇投资有限公司,她与中基民宇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彩票代购协议,但未发展彩民。2012年5月份,刘庆平起诉要求她归还合买彩票的投资款及承诺的利润。为了应诉,她要求中基民宇投资有限公司的张某丙给她出具了一份内容为“应欠彩民本金298万元,已分奖金247.4万元,欠魏百灵代销费66.78万元”的财务清理情况说明。这份财务清理情况说明里面的数据是原来“北京彩票合买中心”平台上体现出来的,当时她把平台打开给他们看了,现在这个网址已经被取消打不开了。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事实2010年,上诉人魏百灵在北京市找人伪造了与丈夫曹某某的离婚证,该离婚证上落款时间为2010年10月21日,签章为“郴州市苏仙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1、扣押物品清单和离婚证证明,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干警于2013年5月21日扣押编号为L431003-2010-000359的离婚证一本。该离婚证记载了持证人魏百灵及配偶曹某某的基本情况;印章为“郴州市苏仙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离婚登记时间为2010年10月21日。2、郴州市苏仙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出具的证明及该处离婚登记查询结果证明,经查阅,郴州市苏仙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从2007年8月至2013年6月18日的离婚登记,没有魏百灵与曹某某的离婚登记记录。3、证人曹某某的证言证明,他与魏百灵曾于2010年到郴州市苏仙区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经调解未离。过了几年后,魏百灵拿了一本离婚证给他。2013年4、5月,他出售电业局22栋205室房产时使用了这本离婚证,离婚证上的时间是2010年10月21日。4、郴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郴公物鉴(文检)字(2013)465号文件检验鉴定书证明,送检的“离婚证”上登记机关栏内“郴州市苏仙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印文与郴州市苏仙区民政局提供的“郴州市苏仙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5、上诉人魏百灵的供述证明,她为了防止彩民向其追讨投资合买彩票的资金时影响其家人,便在北京找人搞了本离婚证,该离婚证一式两本,另一本在曹某某处。本院认为,上诉人魏百灵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91.9万元,数额巨大,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上诉人魏百灵伪造离婚证,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鉴于魏百灵案发前已将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所得归还部分被害人及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魏百灵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关于上诉人魏百灵及其辩护人提出“魏百灵未向彩民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保本分红,所收彩民的合买彩票款均用于购买彩票,其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未经有关部分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等方式还本付息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魏百灵以“合买彩票”的形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并承诺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保本分红,变相吸收众多彩民存款191.9万元,其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郴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庭的检察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上诉人魏百灵及其辩护人提出“魏百灵伪造离婚证事出有因,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魏百灵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未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好,本院决定对其在原判基础上从轻处罚。故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郴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庭的部分检察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2014)郴苏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书对魏百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定罪量刑及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定罪部分的判决;二、撤销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2014)郴苏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书对魏百灵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量刑及数罪并罚部分的判决;三、上诉人魏百灵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4日起至2016年8月2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建湘审 判 员  刘继根代理审判员  王 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夏国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第三条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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