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盐法民二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邱启盛与深圳市易顺通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启盛,深圳市易顺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盐法民二初字第138号原告:邱启盛。被告:深圳市易顺通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启盛诉被告深圳市易顺通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启盛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易顺通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按四分之一收取为人民币512.5元,由原告邱启盛承担,原告邱启盛已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25元,多收取的人民币512.5元,本院予以退回。审判员 黄 晶 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曼丽(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