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法执字第00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河南省二七担保有限公司与郑州东来福华餐饮有限公司、郑州中京实业有限公司、郑州伍福源餐饮有限公司、王兵团、崔文莲、王萌、岳金龙、王处、王朝晖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二七担保有限公司,郑州东来福华餐饮有限公司,郑州中京实业有限公司,郑州伍福源餐饮有限公司,王兵团,崔文莲,王萌,岳金龙,王处,王朝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七法执字第00198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二七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勤,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孟辉、苏旭,河南天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郑州东来福华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处,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郑州中京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瑞红,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郑州伍福源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荣,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兵团,男,汉族,1959年9月22日生。被执行人崔文莲,女,汉族,1958年8月15日生。被执行人王萌,女,汉族,1983年5月5日生。被执行人岳金龙,男,汉族,1983年6月20日生。被执行人王处,男,汉族,1989年2月16日生。被执行人王朝晖,女,汉族,1967年8月12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2383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6022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维宁审判员 毛 建审判员 刘建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银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