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张明利与韩先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406号原告张明利,农民。被告韩先忠,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利与被告韩先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明利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明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张明利负担。审 判 长 卢 强审 判 员 刘庆峰人民陪审员 马云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贾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