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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张明利与韩先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406号原告张明利,农民。被告韩先忠,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利与被告韩先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明利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明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张明利负担。审 判 长  卢 强审 判 员  刘庆峰人民陪审员  马云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贾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