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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县民初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林勇与陈晓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勇,陈晓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455号原告林勇。被告陈晓川。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勇与被告陈晓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勇未按照《缴纳诉讼费用通知》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也未办理缓交、减免诉讼费的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萍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易 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