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初字第9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原告大连一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易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一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易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950号原告大连一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广场C1区16号。法定代表人于志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莹莹,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葛彩霞,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易奎,住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广场C1区2号20-2。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一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易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一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15元,退回原告215元。审判员 张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