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鄢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书明与被告许昌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鄢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书明,许昌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鄢民初字第44号原告:王书明,男,1969年6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许昌县长村张乡曹王村。身份证号:4110231969********。委托代理人:刘真强,许昌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世雄,许昌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昌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书明与被告许昌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书明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书明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书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书明负担。审 判 长 尚建辉人民陪审员 汪玉桂人民陪审员 柴 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振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