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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红安执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安县支行与张建清、李保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案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安县支公司,张建清,李保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红安执字第0009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安县支公司。负责人郭齐有,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建清,男,1984年5月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被执行人李保华,男,1978年12月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红安八民初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借款41771.55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40元、申请执行费52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保华所有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安支行帐户上的存款3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少安审判员  阮胜祥审判员  吴恒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卢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