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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黔高民申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罗应发与贵阳三联乳业有限公司劳动关系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罗应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黔高民申字第79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罗应发,男,1960年3月1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小箐乡大林村*组。再审申请人罗应发因与贵阳三联乳业有限公司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筑民立终字第1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罗应发申请再审称:其申请再审过程中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发(1986)77号《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荣誉证书复印件一份作为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罗应发申请再审过程中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发(1986)77号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荣誉证书复印件一份均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关于“新的证据”的有关规定,不属于“新的证据”。对此申请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罗应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罗应发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静代理审判员 张 玮代理审判员 谭慧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