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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执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万长江申请执行胡晓林民间借贷纠纷(2015)江法执字第65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长江,胡晓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法执字第65号申请执行人万长江,男。被执行人胡晓林,男。万长江申请执行胡晓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口县人民法院(2014)江民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胡晓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晓林向申请执行人万长江支付借款本金7万元及其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300.00元,执行费950.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胡晓林的存款49,971.1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文泉审 判 员  张百发审 判 员  龙通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薛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