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民一初字第00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李泽林与谢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泽林,谢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0312号原告:李泽林,男,1959年3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山县。委托代理人:孟庆德,明光市明东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磊,男,住安徽省明光市,汉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李泽林诉被告谢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泽林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泽林以需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泽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李泽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龙明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