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仲某与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某,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452号原告:仲某,男。被告:樊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仲某与被告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樊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某撤回对被告樊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仲某负担。审 判 长 董广兴审 判 员 刘晓宇人民陪审员 卜凡青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盼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