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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仲某与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某,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452号原告:仲某,男。被告:樊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仲某与被告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樊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某撤回对被告樊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仲某负担。审 判 长  董广兴审 判 员  刘晓宇人民陪审员  卜凡青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盼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