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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少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李某甲诉李某乙等三人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少民初字第58号原告李某甲,男,汉族,1963年6月13日生。被告李某乙,,女,汉族,1952年8月27日生。被告李某丙,女,汉族,1957年9月5日生。被告李某丁,,女,汉族,1960年1月1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退回原告李某甲。审判员  张启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齐冰洁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