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一初字第00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夏某与胡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胡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岳民一初字第00178号原告:夏某,女,198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胡某甲,男,197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夏某诉被告胡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某、被告胡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夏某诉称:2005年7月,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育一子胡某乙。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龙其是被告在非常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性格暴躁,对本人经常恶言恶语,动手打骂,双方没有共同语言,感情日益淡薄。被告以打工为借口,长年在外,没有电话也没有钱,回家过年也打架,本人回娘家后,不接也不打电话,连我娘家的年也不拜。这样夫妻感情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双方不和已分居二年多。请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胡某乙由被告抚养;3、婚后共同所建楼房依法平均分割;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胡某甲辩称:本人与原告在2012年前感情很好,后来下降。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本人希望和好。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夏某与胡某甲在岳西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胡某乙。自2012年起,双方联系较少,夏某认为,双方感情破裂,遂提出离婚。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维护家庭稳定。原告要求离婚,其提供的证据并不充分,只要今后双方加强联系交流,互谅互让,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夏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胜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丽玲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二款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