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颍民一初字第01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张志、王培良等与陈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王培良,刘运和,陈传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4)颍民一初字第01253号原告:张志,男,1979年5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王培良,男1950年10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刘运和,男,1949年二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陈传林(陈树林),男,1964年5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王培良、刘运和与被告陈传林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培良、刘运和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对原告王培良、刘运和的起诉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王培良负担450元,原告刘运和负担350元。审 判 长  姜克香人民陪审员  李先坤人民陪审员  汤 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家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