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连法民一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5)清连法民一初字第40号原告:黄某某(又名欧阳某某),男,汉族,住连州市。被告:于某某,女,汉族,住广东省连州市。委托代理人:盘良好、陈林琳,连州市法律援助处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靖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薛翠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