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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连法民一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5)清连法民一初字第40号原告:黄某某(又名欧阳某某),男,汉族,住连州市。被告:于某某,女,汉族,住广东省连州市。委托代理人:盘良好、陈林琳,连州市法律援助处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靖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薛翠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