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绵高新民初字第1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胡利春与谢平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利春,谢平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绵高新民初字第1641号原告胡利春,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吴庆阳,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平,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胡利春诉被告谢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胡利春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利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60元,由原告胡利春负担。审 判 长 高 旭审 判 员 李美俊人民陪审员 赵德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顾鸿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