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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绵高新民初字第1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胡利春与谢平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利春,谢平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绵高新民初字第1641号原告胡利春,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吴庆阳,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平,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胡利春诉被告谢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胡利春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利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60元,由原告胡利春负担。审 判 长  高 旭审 判 员  李美俊人民陪审员  赵德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顾鸿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