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执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郭福荣与高月彬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福荣,高月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梁执字第194号申请执行人:郭福荣,农民。被执行人:高月彬,农民。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月彬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郭福荣与被执行人高月彬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倪崇岳审判员 马咏梅审判员 宿艳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邵长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