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亳诉保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任洁与亳州市顺鑫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鲍红敏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洁,亳州市顺鑫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鲍红敏,刘亚东,亳州市海通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诉保字第00024号申请人:任洁,女,汉族,1979年1月6日出生,住亳州市谯城区。被申请人:亳州市顺鑫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鲍红敏,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鲍红敏。被申请人:刘亚东,男,汉族,1969年12月30日出生,住亳州市谯城区。被申请人:亳州市海通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安通驾校对面)。法定代表人:鲍红敏,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任洁因与被申请人亳州市顺鑫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鲍红敏、刘亚东、亳州市海通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亳州市顺鑫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鲍红敏、刘亚东、亳州市海通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价值330万元的房地产、股权、其它财产。并提供孙凯的房地权亳字第***号和仇小龙的房地权亳字第***号房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任洁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亳州市顺鑫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鲍红敏、刘亚东、亳州市海通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330万元的房地产、股权、其它财产;孙凯的房地权亳字第***号和仇小龙的房地权亳字第***号房产。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任洁预交。任洁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怀 峰审 判 员 刘长友代理审判员 周腊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