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原告邵XX诉被告刘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XX,刘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208号原告邵XX、被告刘X原告邵XX与被告刘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起诉,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实属自愿,其意思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一百五十三条(五)项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邵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邵XX负担。审判员 赵庆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燮阳 来自: